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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吗 人身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吗详细介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人身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吗,以及人身保险合同是补偿性的吗的相关内容,然我们一起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人身保险的特点 保险学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二、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三、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四、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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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呢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为几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二、按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三、按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四、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

五、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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