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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后又转卖给该村村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首
2004年二月,张三与李四签署《生意协议书》,约定张三将我地址村内的房产卖给李四,价为8.5万元啦。生意协议签署后,张三托付衡宇啦。2011年五月,李四与王五签署《衡宇生意条约》,约定李四将坐落于×村的衡宇卖与王五,房款为农民币38万啦。条约签署后,李四托付了衡宇,后王五举行了翻建啦。2016年九月,王五与马六签署《衡宇生意协议》,约定王五我愿意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村×号院内正房七间及相关院落发售给马六,衡宇院落转让价为110万元啦。协议签署后,马六支出了房款,且双方赞成涉案衡宇暂由王五的父母栖身啦。后张三诉至法院,提倡王五与马六之中的协议是虚伪协议,属于恶意勾通啦。
那么,张三的提倡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吗?王五与马六之中的协议是否有用吗?
△ 图片起源于网络
状师剖析
在执法实践中,墟落衡宇经常经频频生意,如果最终该场所并未因衡宇生意行-动致使散失至本村村民之外的职员手中,即仍在本村公司经济组织成员的掌控和掌控之下,则不宜简易认定条约丢弃效果啦。本案中,购置涉案衡宇的最终一手马六,系×村农人,即涉案衡宇及场所经太频频生意最终又回到本公司组织成员手中,并未损伤公司经济组织的权力,且张三并未供应足够证-据证实王五与马六之中的衡宇生意协议系虚伪协议.恶意勾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三起诉乞求确认前两手生意条约丢弃效果的诉讼乞求,并无欠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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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为,购置涉案衡宇的最终一手马六,系×村公司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公司组织成员获取宅基地从而损伤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前消逝,故对张三起诉乞求确认前两手生意条约丢弃效果的诉讼乞求,法院不予支持啦。据此,审判反驳了张三的诉讼乞求啦。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两审法院反驳上诉,维持本判啦。
文丨杜旭状师 房地产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