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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民法典逐条解读之十三

《民法典》第十三章(意思表达)

法务王

第二节思想和想法的表达

第一百三十七条通过对话作出的有意义的表示,在对方知道其内容时发生效力。通过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有意义的表达,当它到达对方时就起作用了。采用非对话方式制作的数据电文的情况的有意义的表示,对方指定特定系统吸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是有效的。如果受害人对数据电文情况的意义的生效时刻有约定,按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没有相对人的有意义的履行时,履行完毕即生效。嗯。执法有划界的,按其划界。嗯嗯。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有大量公告时有效。

第140条OK——触摸可以表现或显示有意义的表情。只有在有执法规定、受害人同意或受害人商业习惯的情况下,沉默才能被视为有意义的表达。

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OK——触摸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嗯。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对方。

第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