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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 天台始丰中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鲜出炉!

题目:就这么定了!天台石峰中路施工事件于恒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颖!

乡镇农民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县局直属单位:

现将《天台县石峰中路施工事件于恒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大家负起责任,集中精力组织实施。

天台县农民管理局-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天台县石峰中路建设项目于恒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于恒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正当权利,保护人民利益,顺利实施石峰中路建设,国务院《国有土地上于恒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于恒征收与补偿规定》和《天台县农民管理局-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国有土地于恒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

第一章补偿的收取

第一条:征收范围于恒:于恒及石峰中路建设事件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属房产。

第二条在石峰中路建设事件红线范围内,征收被征收人合法于恒及其附属物,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征收机关。天台县农民管理局赤城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单位栏;不承认征收范围内于恒的所有权,涉及被征收人。

第四条征收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用于交换于恒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不考虑被征收于恒共有人数量、户籍等原因。

第五条被征收房地产的价格补偿,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于恒同类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按照《天台县国有土地上征收于恒评估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36号)的相关划定选择实施。

第七条附属设施、室内覆盖和装饰、附属设备等。按照重置价格形成新的评估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征收,按重置价格形成新的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第八条。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用发散法打下的地基,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自拆安置费按于恒评估价的60%结算,装修补助费按评估价结算,不进行产权调换。

第九条应当收集《私有于恒有用产权证书》,并注明储藏室、车库、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和地下用房。原则上实行硬币补偿,不交换产权。

第十条自留地、菜地、剩余土地和未经批准的宅基地、庭院等。红线范围内应支付159元/m2。

第十一条住户设备搬迁补偿标准为:电话156元/户,有线电视320元/户,供水800元/户,单相表250元/户,三相表800元/户。

第二章征收和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私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将住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