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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用地批准行为的可诉性

裁判亮点
行政机关对第三人做出的墟落建房用地赞成行-动,仅涉及建房用地总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等事情,属于一开始的位置新建,未占用事主的用地面积,因而该赞成对事主的权力不发生现实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啦。至于衡宇的层高.与相邻户之中建-筑物间距等属于计划审批事情,如果事主以为计划允许的行-动对其衡宇发生影响,应该另行起诉计划允许行-动,而非用地赞成行-动啦。
☑ 裁判文书
中华农民共和国最高农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伸8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两审上诉人)虞金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两审被告)舟山定海区农民政-局啦。衡宇地浙江舟山定海区昌国路61号啦。
法定代表人侯富光,区长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两审被告)舟山农民政-局啦。衡宇地浙江舟山新城海天大路681号啦。
法定代表人温顺,市长啦。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两审被告)王恩文啦。
再审申请人虞金波诉被申请人舟山定海区农民政-局(以下简称定海区政-局).舟山农民政-局(以下简称舟山政-局)场所赞成及行政复议一案,浙江舟山中级农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做出(2016)浙09行初76号行政裁夺,反驳虞金波的起诉啦。虞金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高级农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做出(2017)浙行终525号行政裁夺,反驳上诉,维持一审裁夺啦。虞金波仍不-服,在法按限期害羞本院申请再审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讯员耿宝建负-责审讯长并主审.审讯员白雅丽.周伦军参与的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搜考核实,现已搜考核实结尾啦。
一.两审法院查明,虞金波户衡宇坐落于舟山定海区××社区田***路××号,一审第三人王恩文户衡宇与其北邻,坐落于舟山定海区××社区田***路××号,王恩文编号为舟定白集用(2000)字第021202号公司场所运用证记录的场所运用权面积为133.7平方米啦。经王恩文麻烦,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对其衡宇举行了平安判定,于2015年7月3日出具判定报-告(报-告编号鉴L1507002),判定结局为该衡宇危险性判定品级评定为D级,建议对衡宇举行加固处置或者撤消重修啦。2016年4月22日,王恩文申请一开始的位置翻建啦。经王恩文地址村公司讨论赞成并昭示无阻挡,报发导审批啦。2016年五月5日,白泉建房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并于次日昭示啦。2016年五月16日,白泉建房审批小组搜考核实以为王恩文户建房吻合《中华农民共和国场所治理法》(以下简称《场所治理法》).《中华农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等相关执法法例划定,予以上报呢;同日,定海区政-局在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签署“赞成赞成拉”看法并予盖章,赞成王恩文户在定海区一开始的位置翻建衡宇,这个内里,赞成用地总面积105.8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建-筑物占地92.6平方米啦。同日,舟山计划局定海分局核发地字第定白(2016)216号《建设用地计划允许证》和建字第定白(2016)216号《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啦。虞金波不-服,向舟山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舟山政-局于2016年8月29日做出舟政复决(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定海区政-局做出的《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啦。虞金波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啦。

一审法院以为,依照《场所治理法》第六十两条第三款划定,墟落村民衡宇用地,经乡(镇)农民政-局审核,由县级农民政-局赞成啦。故定海区政-局做为案涉场所地址地县级农民政-局,拥有做出被诉场所赞成行-动的法定事情的权力啦。本案中,定海区政-局在被诉《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签署“赞成赞成拉”看法并予盖章,赞成王恩文户一开始的位置翻建衡宇,这个内里,赞成用地总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物占地92.6平方米啦。即定海区政-局做出被诉场所赞成行-动,仅涉及王恩文户赞成用地总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等事情,对虞金波的正当权力分明不发生现实影响呢;而关于其余涉及相邻户之中建-筑物间距等计划审批事情,系由城乡计划当局通过依法搜考核实并核发建设用地计划允许和建设工程计划允许予以标-准,事主如对计划允许行-动不-服,应另行依法提起诉讼啦。因虞金波对本行政行-动即定海区政-局做出的场所赞成行-动提起本案诉讼,不符正当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反驳,故就复议机关舟山政-局做出的响应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搜考核实,对该项起诉一并予以反驳啦。遵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农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许多疑的诠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划定,裁夺反驳虞金波的起诉啦。
两审法院基于基本性似的现实和理由,裁夺反驳上诉,维持一审裁夺啦。
虞金波向本院申请再审,乞求打消一.两审行政裁夺和舟山政-局做出的舟政复决(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定海区政-局做出的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呢;诉讼开支由被申请人负担呢;乞求国家赔偿啦。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现实与理由为一审第三人王恩文这次经赞成建设的衡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均逾越王恩文本始场所证记录的面积,且舟山八九十年月建设的衡宇先后檐口高度一样,而这次审批王恩文衡宇先后檐口高度却不一样,本拆本建平顶房不行以更改建设变成坡顶房啦。以上能够看出,王恩文建房经审批系一开始的位置翻建,但现实是翻扩建,违反了本拆本建衡宇四址不动.面积不变.高度不变得划定,致使王恩文所建衡宇与虞金波衡宇间距不足,影响了虞金波的衡宇运用啦。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中心有两个一是定海区政-局签署赞成的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是否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两是是否应该对舟山政-局做出的舟政复决(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举行搜考核实啦。
一.依照《最高农民法院关于推行〈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许多疑的诠释》第一条第两款第六项的划定,对农民.法人或者者其余组织权力责任不发生现实影响的行-动,不属于农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啦。本案中,定海区政-局签署“赞成赞成拉”的定(白)私建批[2016]年第216号《定海区墟落私人建房赞成书》,仅涉及王恩文建房用地总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等事情,且该赞成书中赞成的用地总面积105.8平方米.建-筑物占地92.6平方米,未逾越一审第三人王恩文本始公司场所运用证记录的场所运用权面积,也未占用虞金波的用地面积,属于一开始的位置新建,因而该赞成对虞金波的权力不发生现实影响,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农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许多疑的诠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划定,对虞金波的起诉应予反驳啦。至于衡宇的层高.与相邻户之中建-筑物间距等属于计划审批事情,如果事主以为计划允许的行-动对其衡宇发生影响,应该另行起诉计划允许行-动,而非本案的用地赞成行-动啦。
两.关因而否应该对舟山政-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举行搜考核实的疑啦。本院以为,反驳起诉是对全案起诉的反驳,既包罗反驳对本行政行-动的起诉,也包罗反驳针对复议决定的起诉,反驳起诉的案件对本行政行-动并未进去实体搜考核实,而复议决定系维持本行政行-动,故一.两审裁夺关于复议决定不予搜考核实并无欠妥啦。
综上,虞金波的再审申请不吻合《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划定的情形啦。遵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农民共和农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夺以下
反驳再审申请人虞金波的再审申请啦。
审讯长  耿宝建
审讯员  白雅丽
审讯员  周伦军
两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