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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

近日,河南郑州村妇女张因结婚被剥夺了村民资格。她无权分配村里的剩余名额,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关于此案众说纷纭,那么从执法角度如何解读呢?

这则新闻必须从三个方面解读。

一.法院的审判

媒体在报道庭审时,是否真的反映了庭审的内心?根据法院的裁决,法院提出反驳起诉和上诉,而不是提出反驳申请。这两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

第一瞬间宣读了二审的裁定:

我院认为,双方就村公司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因为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属于我国村民自治的范围。上诉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置,但农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农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应当立案受理,与案件实际和执法划界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反驳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意识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作出的决定。一般来说,这个案子不归我管,你应该找负责的部门来管。

反驳诉讼请求是法院根据庭审双方的证据——根据综合推断,做出的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审判。总的来说是你上访,我觉得不合适。驳一个官司乞讨,就是败诉的通常说法。

所以这里法院的审理是指女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不是女方的诉请不适当,法院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审理。

这种裁决是法院做出的,因为妇女诉讼讨要征地补偿是不合适的。乞求村委会承担诉讼费,而征地补偿基本在于村民会议的决定,恰好是村委会依法自治的内容,所以法院的裁决不会被接受,这是公权力不干涉私权力的体现。所以裁定驳回诉讼是应该的,但不代表法院不能管这个事。下面第三点继续分析。

2.村民组织的决定是否妥当?

本案中,村委会不向妇女支付征地补偿款有两个原因。第一,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属于村民自治。二是村民公司决定“只要姑娘带枪出嫁,在村里就不享受任何报酬。”“家里没男孩女孩多的全家可以招一个女儿老公,只批准一个,如果招了第二个,在村里不享受任何报酬。”

关于村委会的两个理由,第一个是否有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的定义,但第二个是否妥当,还有待商榷。

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其实就是大多数人的决定,消灭一点点人民的权力。令人惊讶的是,它是要消灭村妇媳妇丈夫的合法权力,这显然不符合应有法律的定义和社会主义注重价格的精神。因此,这一决定的有用性令人怀疑。

三。纠正过程-村民决定的顺序

本案中,由于内容属于村民自治,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是合适的。对于村民的决定,如果部分村民认为不合适,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