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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到一块土地发两次证?史律师告诉你怎么解决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纠纷中非常重要的事件。因为不需要经历新旧证书更换的过程,所以应该会遇到证书矛盾公布的题。北京京康事业部办公室主任石西宁通过一个案例谈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复发放的题:









案例概述

C公司是A公司在河南省K市的子公司。2002年2月,河南省K市A公司与B部队签订协议建设商品房,约定B部队供地约100亩。同年10月,甲公司取得文腊51号,主要内容为“同意受让南干道以南、机场以北30亩场地使用权,划拨给甲公司用于军民新村建设,并在收到文件后办理用地手续”。据此,K市市政管理局为A公司核发了第02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30亩,实际由C公司使用,后C公司持A公司第02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文件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来将取得K市市政局核发的第003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100亩。

2010年1月,K市局作出9号决定,该决定称:2002年6月,C公司向K市国有房屋使用权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取得第003055号国有房屋使用证,确认其对军民新村100亩国有房屋享有使用权。B队向K市局提出上述场地证下的30亩场地与C公司开发指导企业A公司持有的0222号国有场地使用证下的部分场地重复,恳求市局处置。决定解除C公司持有的部分第003055号国有场所使用证。

2002年7月,乙队与甲公司、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协议》中的乙方由甲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丙公司享有《共有房屋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和责任。2008年11月,C公司又有70亩未勘查场地,以补偿部门团队的经济损失。C公司宁愿把处女作还给B部门-team。B队收回房屋后,不允许向C公司索要欠款。

C公司不服K市局作出的9号决定,提起诉讼,乞求判令撤销K市局作出的9号决定。一审法院维持了K市局作出的第9号决定。c公司不服从,提起上诉,通过审理,二审法院将驳回一审判决;驳回C公司请求撤销K市局9号决定的诉讼。





依法分析

本案中,003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00亩用地包含02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30亩用地,存在重复发证的情况。K市政管理局C公司在核发第003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其发证企业即本案第三人A公司已取得该3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情况。

办理003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