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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宅基地灭失后可重新分配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法典》的全部宣传教育工作,是全民普法的重中之重。为负责落实总训委主要讲话和世界“两会”精神,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局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域与渔业局、福建省海域预报台推出“‘法典点亮你的职业生涯’”专栏,每天为您呈现《法典》亮点。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364条。

宅基地损失后可以重新分配。

执法条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因自然灾害丧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对放弃宅基地的村民,要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执法解释



本文是对失去宅基地后再分配的划界。



宅基地使用权的解除原因有以下几种:宅基地的返还-征收和规范、宅基地的征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宅基地的丧失、宅基地的长期闲置等。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宅基地将因自然灾害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将失去其基本的存在,并被消灭。如果失去了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无处消停。对于放弃宅基地的村民,公司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按计划将宅基地重新分配给无地村民,以建于恒,放心仕途。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灭失、场地未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于恒。

比较突出的,请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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